極光製圖 前總統馬英九與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等案, 台北地院唐玥「大」法官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 無獨有偶, 高院判決稱,「我國總統非虛位元首,雖社會大眾與法政學者, 縱然,世界指標性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美國總統也無權以「 可議的是,高院為了幫馬英九脫罪,自創比美國總統權力還高的「 台北地院唐「大」法官為幫馬脫罪,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