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支持‧歡迎訂閱本報newsletter 美國早在28年前,已宣告該國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 因此,前台大教授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燒「國旗」 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 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 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 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 相關機關內政部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上開規定 關此,若申請人於申請書未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再者,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 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 基此,因不滿政府而污辱國旗之政治主張,即屬對政治性之「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绶協會會員) 本報24/7隨時更新 歡迎定閱newsletter